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校园招聘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6-10浏览次数:1123

为加强我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范毕业生校园招聘程序,更好地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正当权益,提高招聘活动成效,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招聘活动是指用人单位到学校,在就业指导中心、各办学点就业部门和省院各系的组织安排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招聘活动,是毕业生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和重要形式,各办学点、省院各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相互协调,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条  校园招聘活动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各办学点校园招聘活动由办学点自行组织,省院各系校园招聘活动由各系自行组织,并报省院就业指导中心备案。未经允许,校内其他部门不得擅自举办招聘活动。

第三条  用人单位进校招聘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非事业单位另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毕业生,必须出示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须具有中介资质并提交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的委托招聘证明文件。进校招聘单位均须填写《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校园招聘活动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时间安排进行。未经同意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从事招聘活动。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校招聘期间,经批准可在学院就业信息网和就业信息栏上发布招聘信息、单位情况介绍(单位性质、规模、用人意向、福利待遇等)也可在指定宣传栏张贴文字介绍、展览图片,或召开专场宣讲会、招聘会向学生宣传介绍相关情况,必须对其介绍的内容负责,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做虚假宣传。

第五条  校内招聘活动的组织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用人单位要公开单位名称、拟招聘人数和要求、面试名单,并及时将确定录用学生名单告知学院

第六条  在校园进行招聘活动中没有完成招聘需求的用人单位,可将需求信息留存学校,由省院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帮助继续推荐落实。

第七条  要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利用教学、科研以及其它与用人单位联系的渠道,收集用人信息,主动邀请用人单位到各办学点、省院各系参加校园招聘活动。

第八条  邀请用人单位到系举办校园招聘活动,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后,要填写《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校园招聘活动登记表》,并报省院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九条  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指导毕业生充分利用所收集的需求信息,积极应聘。热情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积极做好推荐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配合用人单位做好招聘工作。

第十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就业指导活动,应聘前应详细了解就业的方针、政策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前了解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人事主管部门对接收毕业生的意见,了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相关条例,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毕业生应聘时应持有《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自荐材料,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做到诚实守信

第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录用意向后,应及时完成签约手续,将协议书返还到系部,以便编制就业派遣方案。各办学点、省院各系在上报就业计划时将材料统一交省院就业指导中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省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