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6-24浏览次数:984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0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我院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共青团江苏省委、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第五条学生社团受院党委的领导,团委、各系团总支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生活动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各系团总支初审,报院团委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院团委或各系团总支,院团委、各系团总支将对学生社团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院纪院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或各系团总支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院团委或各系团总支)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登记管理机关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院纪院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超过批准筹备期限,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院期间曾经受到院纪院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五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院纪院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九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参加由共青团江苏省委、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参加评比表彰“江苏省大学生十佳社团”、“江苏省优秀社团干部”。

第三十一条团委将定期对全院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院级“十佳社团”、“十佳社团活动”和“优秀社团干部”。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和指导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聘请院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按照《江苏高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院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整改和停刊。


第七章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正规化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等工作指导。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需在成立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在获得校团委的批准后,聘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以本校教师为主。

第四十二条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

(一)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有两种方式:第一,由各社团根据聘用原则、基本条件自主聘请;第二,对未能聘请到指导教师的社团采用校内公开招聘,实行竞聘上岗;

(二)必须选聘政治坚定、品德高尚、工作认真的老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

(三)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由社团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每学年聘任一次,任期一年。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3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