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谊分会名称为: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校友联谊会艺术学院、健康学院分会。
第二条 本联谊分会是由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包括它的前身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校友在自愿基础上参加、结成的学院内部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是一个联合性的 、地方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联谊分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和情谊,促进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弘扬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的优良传统,努力开拓、创新,共同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谊分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联络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开展校友科技协作和文化交流。
(二)开展面向校友和社会的终身教育培训、科技合作及信息咨询,鼓励校友建功立业,促进校友发展。
(三)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以及在行业、企业等资源优势、科技创新优势和广泛影响,在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校企合作、毕业生就业创业及人才培养方面开展合作,服务社会,提高学校社会声誉。
(四)组织各种联谊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密切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疏通和拓展信息渠道,把校友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好经验反馈到学校,把学校近期重要工作动态和重要的办学成果通报给校友,以激励校友热爱母校、宣传母校、关心母校、服务母校,为办好母校献计出力。
(五)通过开发校史资源和发掘校友既往工作业绩,沟通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发挥校友作用,推动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良好校风、教风、学风的建设。
(六)帮助母校在省内外、国内外筹措资金,鼓励和接受校友捐赠,鼓励以校友和校友企业命名设立基金(分基金),用于科研资助基金、奖助学金、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等,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七)编辑、印发校友通讯录及相关刊物;建立校友网络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校友网站。
(八)举办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分会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曾在江苏开放大学(包括原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以及其合作办学形式)、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习、培训,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可成为本分会会员。
以上学校的名誉教授(含研究员)、客座教授(含研究员)、兼职教师(含研究人员),均可成为本分会会员。
非本分会会员,但对以上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经校友联谊会艺术学院、健康学院分会理事会同意,可授予本分会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经与校友联谊会分会联系,递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四)对本分会和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向本分会和母校反映校友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联络校友,参加并支持校友联谊会分会的活动;
(四)加强省内外、国内外文化、科技、学术交流,促进母校的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校友联谊会分会的工作机构是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长一名和理事若干名,联络员若干名。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一)讨论和确定本分会工作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重大问题;
(二)解释和修改本分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提出下届校友联谊分会理事初选名单;
(四)负责艺术学院、健康学院日常校友工作;
(五)共建校友基础信息数据库,组织开展校友寻访活动,采集校友珍贵影像资料,做好校友档案管理;
(六)做好校友接待和联络工作,受理校友加入校友联谊分会申请,负责相关手续办理,做好校友会员证、校友卡的发放与登记及汇总上报;
(七)为校友促进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校企合作、招生就业、文化传承、服务社会等工作搭建平台,提供支持、服务和帮助;
(八)校友联谊活动、校友返校日等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九)选拔、培训校友联络工作志愿者队伍;
(十)做好校友工作的宣传、网站和微信平台建设与管理;
(十一)做好有关基金的募集与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校友工作联络发展部交办的工作;
(十三)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校友联谊会分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